7月10日记者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于近日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修改22件政府规章。
据悉,根据《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区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船舶港务管理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18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以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记者 王宇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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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政府规章
1.《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船舶港务管理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8月18日宁政发〔1988〕91号公布)
2.《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船舶港务管理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年12月1日宁政发〔1993〕120号公布)
3.《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1989年7月10日宁政发〔1989〕83号公布)
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0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