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发[2016]57号)精神,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57号),决定将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每年32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7元;同时,为减轻贫困地区群众医疗负担,决定将固原市城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8400元降低到8100元,经过调整后,我区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银川市9500元,石嘴山市9400元,吴忠市9300元,中卫市9300元,固原市8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