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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在水洞沟遗址保护范围内实施水洞沟遗址 第1、2、7号地点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2-25 02:08:00

                  宁政函〔2026〕5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水洞沟遗址第1、2、7号地点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请示》(银政发〔2025〕139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水洞沟遗址保护范围内实施水洞沟遗址第1、2、7号地点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二、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关于水洞沟遗址第1、2、7号地点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批复》(文物考函〔2025〕697号)、自治区文物局《关于核准水洞沟遗址第1、2、7号地点保护设施建设项目方案的意见》有关要求组织实施项目,严格控制水洞沟遗址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规模,强化项目监督管理,确保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同时,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强文物保护管理,落实各项保护管理措施,不断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三、你市要主动接受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历史风貌完整和生态环境安全,争取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此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