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鼓励投资建设储气设施,增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发改委近日发布了《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储气服务价格由储气设施(不含城镇区域内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经营企业根据储气服务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等与委托企业协商确定。
《通知》明确,储气设施天然气购进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储气设施经营企业可统筹考虑天然气购进成本和储气服务成本,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对外销售价格。储气设施经营企业要与用气企业单独签订合同,约定气量和价格。
其中,城镇区域内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纳入城镇燃气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并给予合理收益。用气季节性峰谷差大的地方,要抓紧在终端销售环节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削峰填谷,利用价格杠杆提高城镇燃气企业供气积极性,并加强用气高峰时段需求侧管理。
《通知》要求,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生产组织、加强供需衔接,强化资源筹措、优化管网调度,特别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冬季用气高峰供应能力,切实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储气设施经营企业要主动配合地方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加强与用户沟通,妥善协商具体价格。鼓励储气设施对外销售气量进入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实现价格公开透明。
专家表示,明确储气设施价格市场化政策,对鼓励投资建设储气设施、补储气调峰“短板”,促进天然气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