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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进一步放开民间投资市场准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3 04:58:03

      发改委网站12日消息,近日,发改委印发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简称《措施》),提出了26条措施促进投资增长。《措施》提出,进一步开放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配售电、国防科技等领域,鼓励民间投资进入。依法依规加快民营银行审批,成熟一家,设立一家,防止一哄而起。


 

  《措施》提出,进一步放开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按照国务院两个“36条”、一个“39条”要求,进一步开放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配售电、国防科技等领域,市场准入对各类投资主体要一视同仁,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确保各类投资主体进入社会服务领域一视同仁。在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完善已有的配套政策,出台实质性措施。重点解决民办养老机构在设立许可、土地使用、医保对接、金融支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难题,民营医院在职称晋升、政府补贴、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突出困难,民办学校在办学资格、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的政策措施。研究出台相关行业、领域的PPP实施细则,切实解决民企与国企公平竞争问题,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推动相关立法工作,明确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去除不合理门槛,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抓紧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部分地区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加快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引入全流程监督管理和挂牌督办机制,加快推动有效落实部门横向协调联动和网上集中并联审批。加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推动有关部门加快落实《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推动项目前期工作提速。


 

  《措施》指出,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作用,在业务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发挥商业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优势,改进授信管理,优化服务流程,为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对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续贷支持。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以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探索发展新型融资担保行业。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风险可控”原则规范化操作,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适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措施》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和再融资,积极推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规范发展,积极稳妥发展“新三板”市场和区域性股权市场。依法依规加快民营银行审批,成熟一家,设立一家,防止一哄而起。在条件成熟时,研究放宽村镇银行“一县一机构”的限制。完善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权利的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制度,积极开展创新类贷款业务。进一步规范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评估、登记等收费行为,督促商业银行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推动动产质押统一登记立法,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全国集中统一的动产和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质押登记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以便于金融机构等相关方面查询和办理质押贷款,改进和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高信用评级质量,按照统一标准对民营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对评级结果一视同仁,引导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根据评级结果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措施》表示,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偿还欠款计划”。对于依法依规应由地方政府偿还的拖欠企业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督促地方政府制定分期还款计划。并尽快出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等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鼓励尝试运用PPP模式,注重项目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事实上,2015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就已开始聚焦公共服务领域如何推行PPP。其中,就提到要确保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优先用于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择优确定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切实防止无效投资和重复建设。此外,还要求严格区分公共服务项目和产业发展项目,在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深化PPP改革工作,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


 

  “此次《通知》,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基础上,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不得对民资设置差别条款


 

  有分析认为,当前PPP项目“落地难”,其中一个影响因素就是地方政府对民营资本采用限制性条件。


 

  此次《通知》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


 

  《通知》要求,要合理设定采购标准和条件,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比如设置过高或无关的资格条件以及过高的保证金等,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着力激发和促进民间投资。


 

  “根据要求,对民营资本设置差别条款和歧视性条款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将不再安排资金和政策支持。这就有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打破民营企业投资面临的‘玻璃门’‘旋转门’问题。”纪鑫华表示。


 

  为简政放权释放市场主体潜力,《通知》还要求加强项目前期立项程序与PPP模式操作流程的优化与衔接,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其中,“两标并一标”被认为是简政放权的一大亮点。即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防止政府承担过度支出责任


 

  对于规范推进项目实施,《通知》要求,要通过统筹论证项目合作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框架和政府补贴等因素,科学设计PPP项目实施方案,确保充分体现“风险分担、收益共享、激励相容”的特征。


 

  “防止政府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承担过度支出责任,避免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支出责任,规避PPP相关评价论证程序,加剧地方政府财政债务风险隐患。”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同时,要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合同履约管理,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政府支出责任与公共服务绩效挂钩。


 

  《通知》要求充分发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比如,要积极为项目实施创造条件,加强示范项目定向辅导,指导项目单位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等,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性和带动性。


 

  根据《通知》,对于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在符合政策方向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统筹用于支持PPP项目。对于使用者付费项目,涉及特许经营权的要依法定程序评估价值,合理折价入股或授予转让,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使用者付费完全覆盖成本和收益的项目,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调整机制,确保实现价格动态调整,切实减轻公众负担。”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此外,还将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鼓励各级财政部门因地制宜、主动作为,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有效方式,通过前期费用补助、以奖代补等手段,为项目规范实施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该负责人表示。(经济日报记者 崔文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