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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07 09:30:40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9月5日,工信部发布《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管理事项及程序。《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工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工信部将负责全国规范企业管理,负责规范企业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动态管理工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负责本地区(本集团)规范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涉及规范企业动态管理的有关初审、数据汇总及相关材料报送,配合工信部开展核查等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检查规范企业达标项和年度指标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情况。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出变更公告申请: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2、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3、中央企业隶属的央企集团发生变化的;4、规范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照《船舶行业规范条件》重新提出申请:1、企业生产地址搬迁的;2、企业发生分立的;3、与非公告的船舶建造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通知其限期整改:1、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的;2、年度自查或年度检查发现问题的;3、经核实存在自查自评报告虚假统计数据的;4、其他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工信部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1、一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既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又无已开工在建民用船舶的;2、两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无新接民用船舶订单的;3、已停产,并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4、被兼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5、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7、不能保持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并且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8、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9、发生其他不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重大事项的。

 

  该负责人强调,被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提出《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

 

  有分析称,随着《管理办法》的正式公布,一批“问题”船舶规范企业被淘汰的可能性将大增,这将有助于船舶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