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裴艳)9月1日,自治区人社厅发布消息,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我区对《宁夏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费率初次浮动周期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工伤保险支缴率以2015年至2016年度实际发生情况计算。
自治区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将全区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调整为0.75%左右。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原来0.5%、1.2%、2.0%三个标准调整为0.2%、0.4%、0.7%、0.9%、1.1%、1.3%、1.6%、1.9%八个标准。
此外,明确了一至八类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对尚未列入国家现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的用人单位,暂按0.75%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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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浮动标准
1.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2.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小于或等于5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3.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小于或等于10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
4.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5.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