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明确,要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
在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基本形成,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式清晰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实现有章可循。
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及时追究问责,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显著增强。
《意见》明确,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追责范围包括九个方面的情形: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
例如,在集团管控方面,可以被追责的情形包括: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在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可以被追责的情形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根据《意见》,我国将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专家表示,这一制度,意味着无论是否已经离开了企业,相关责任人都要承担应有的责任。
此外,《意见》就资产损失认定、经营投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等作了详细说明。
分析人士表示,在当前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制定该《意见》,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度安排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意见》将通过严格问责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既可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又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