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促外贸再出实招。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提高管理效率、加快退税进度。
《管理办法》对出口企业的分类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明确,通过纳税信用级别、税收遵从、净资产等一条条“硬杠杠”,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
其中,出口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均要求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并建立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等。
此外,我国将纳税信用为C级或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级别等五种类型的企业评定为三类;将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列入国家联合惩戒的失信企业、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等九种类型的企业评定为四类。
《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一类出口企业,税务机关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将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
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规定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据了解,我国对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并不是恒定不变的。《管理办法》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一个月内完成。评定工作完成的次月起,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实施对应的分类管理措施。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国税机关,应在评定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有专家认为,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出口企业进行差异化管理,这将大大提升出口退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国将服务资源最大限度向一类出口企业倾斜,在办理时间上从快,办理程序上从简,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发挥一类企业示范带动作用,进而促进外贸经济回稳向好。
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有分析人士表示,出口企业的分类认定与企业信用挂钩,这将倒逼企业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同时也将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