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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退役军人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评定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20 09:02:38

 为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管理,建立退役军人培训承训机构目录,提升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质量,根据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现就做好中卫市退役军人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评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能够独立开展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个性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的各类培训机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等)。

二、评定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真正把优质的培训资源纳入退役军人培训承训机构目录管理。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实行独立核算,在办学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上年度年检合格。

(二)具有与退役军人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学实训场地和实训设施、设备、专业图书资料等。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基地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具有符合退役军人自身特点、就业创业培训意愿和市场用工需求的培训项目,能够结合中卫市区域产业特点,不断开发市场潜力大、薪资待遇好、受退役军人欢迎的专业。

(四)具有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师资队伍,师资队伍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足,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五)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三年内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六)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挂钩,参训人员职业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获取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0%以上。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418日至22

报名地点:中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卫市鸣沙路55号市交通局四楼西)

(二)自愿申请

1.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向所在县级以上(含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须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中卫市退役军人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见附件1);

(3)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装订成册:职业教育培训资质材料(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单位登记证书等)、教学场地所有权证或租用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管理制度,近年来培训组织实施、培训效果评估、就业跟踪反馈、相关照片及获奖证明材料等。以前未承担过培训任务,但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可提供本机构下一年的培训计划书,且培训计划书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

2.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本着精、专、优、长的原则,甄选培训机构专长申报。对具备初级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最多可申报3个培训职业(专业、工种),具备中级及以上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最多可申报6个(其中中级不超过3个)培训职业(专业、工种)。

(三)审核评定

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调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或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照《自治区退役军人培训承训机构评定细则》(附件2),通过审核申报材料、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实资质信息、实地勘察调研等方式,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培训机构核准评定,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对拟定承训机构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开发布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订承训协议,内容包括培训项目、协议期限、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签约后,列入《中卫市退役军人培训承训机构目录》,并在官方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上,对《中卫市退役军人培训承训机构目录》(含全部评定承训机构的名称、地点、项目名称、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

(五)考核管理

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承训机构签订的承训协议期限不超过3年,到期后承训机构资格自动取消,需重新申报、考察。加强对承训机构的动态管理,建立激励、评价机制,实施年度考核。对社会评价较低、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承训机构,限期整改纠正;对整改不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承训资格。

  人:潘永华

联系电话:7666355(传真)   18009552550

 

电子邮箱:935520915@qq.com

 

申报表.docx

评定细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