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工信局,银川经开区,宁东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要求,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与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第四批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凡在自治区内注册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具有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知识型员工和科技经费投入,依托自有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先进知识等从事产品生产或提供技术服务的,达到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1.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者年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涉农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者年营业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下;技术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企业注册12个月以上。
2.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其中直接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5%,企业具有相应的研发条件。
3.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成立时间不足2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以下标准:
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1.5%;
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2%。
4.企业拥有至少1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商标、标准、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或者企业近5年承担过至少1项地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5.企业依托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形成的产品,以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二)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继续有效。已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的,自动备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提交材料
1、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2、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书
三、报送要求
科技厅委托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2017年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申报受理工作。
申报材料纸质件1份(蓝色封皮胶装,书脊统一填写2017年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企业名2项信息),经各地级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至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企业部(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239号国电英力特大厦B座21楼),同时上报电子版,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21日,逾期不再受理。
联 系 人: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 李光耀 0951-5032564
自治区科技厅 申利忠 0951-5026942
自治区经信委 马 刚 0951-6038115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