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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引导项目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01 02:43:12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6〕47号)精神和《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宁科工字〔2015〕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2017年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引导项目(以下简称“引导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项目申报条件

  (一)引导项目侧重支持我区中小微型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申报项目研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当年获得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的企业不再支持。

  (二)引导项目必须是企业自主立项,尚未开始实施或处于起始阶段的研发项目。项目研发周期不得超过2年,最终完成时间不得超过2018年12月。

  (三)项目支持重点为能源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农产品精深加工、电子及信息技术、节能减排及环保、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以及消防、危化品等安全生产研发项目。

  (四)项目的目标、预算、研发过程计划、技术路线必须清晰明确,切实可行。项目成果的盈利模式、经济效益必须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研发条件和基础。

  (五)产品生产线建设、生产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一般生产性的种植养殖、农产品初级加工等简单项目不予支持。

  二、引导项目的资金安排

  引导项目通过评审后,按照项目研发经费预算的审核结果,先期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一定的前期引导资金,待项目完成后,在次年按照《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暂行办法》,通过后补助项目渠道,按照实际研发费用专项审计结果进行清算补助。

  三、引导项目的申报材料

  (一)《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引导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二)《2017年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引导项目县(市、区)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

  以上材料要求纸质件一式2份(采用白色封皮胶装),同时报电子版文件。

  四、申报流程及时间

  科技厅委托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2017年引导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

  (一)各市、县(区)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分别提交至纳税所在地科技局,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汇总申报。

  (二)银川经济开发区、宁东基地的企业将材料报至管委会,由管委会审核汇总后申报。

  (三)各市县区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企业服务部(上海西路239号国电英力特大厦B座21层),同时上报电子版,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李光耀,申利忠 0951-5032564,5026942 

  附件:1.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引导项目申请书

  2.2017年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引导项目县(市、区)汇总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