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担保机构:
根据《宁夏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企)发〔2015〕108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2016年8月-2016年12月份自治区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融资担保业务要求
1.符合条件(具体条件参照《办法》)的担保机构在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单户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2.对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不额外收取除担保费以外的评审、咨询等其它相关费用;
3.对企业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平均不得高于担保额度的3%。
4.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开展1年以上,运转正常,无不良记录。
二、补助内容
补助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1.担保业务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年发生担保责任额给予不超过2%的业务补助;
2.增资奖励:对民营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实有担保资金)的,按当年实际增资额给予不超过5%的增资奖励。
三、申报材料
担保机构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A4纸大小)。
1.申请补助资金的书面文件;
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包括电子版);
3.担保业务汇总表(附件2,包括电子版);
4.增资证明材料;
5.法人执照(复印件);
6.与合作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7.担保合同(复印件)和履约情况说明;
8.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9.放款通知书或存款进账单等贷款落实凭证;
10.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11.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市、县财政部门还须提供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书面文件和本地区担保机构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汇总表。
四、申报方式
区级担保机构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申报材料,其他担保机构向所在地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市、县财政局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
五、截至日期
各市、县财政局及各担保机构收到文件后及时汇总相关资料,须在2017年1月23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过期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相关申请文件及附件电子版报送至邮箱13909556677@126.com
联系人: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 马国栋
联系方式:0951-5069426
附件:1.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2.担保业务汇总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月5日
附件1
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20××年×月至20××年×月)
担保机构(盖章):
一、基本情况 | |||||
担保机构名称 | |||||
机构设立时间 | 机构组织形式 |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协作银行 | 银行名称 | 风险分担比例 | 协议放大倍数 | ||
二、注册资本额(万元) | |||||
其中:政府出资 | |||||
货币出资 | |||||
三、担保资金额(万元) | |||||
其中:政策性担保资金 | |||||
四、担保机构从业人员(人) | |||||
其中:大学及大学学历以上职工人数 | |||||
五、主要业务品种 | |||||
六、上一年度获得财政支持资金金额(万元) | |||||
其中:自治区财政(包括中央资金) | 注入资本金 | ||||
业务补助及奖励 | |||||
市、县财政支持额度 | 注入资本金 | ||||
业务补助及奖励 | |||||
七、担保业务情况 | |||||
1、当年担保总额∕户数∕笔数 | |||||
2、当年融资性担保总额/户数∕笔数 | 500万元(含)以下 | ||||
500万元-1000万元(含) | |||||
1000万元-1500万元(含) | |||||
3、当年非融资性担保总额/户数∕笔数 | |||||
4、当年融资性担保年平均费率 | |||||
5、在保融资性担保总额/户数∕笔数 | |||||
6、在保非融资性担保总额/户数∕笔数 | |||||
八、风险准备与发生代偿情况 | |||||
1、累计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总额 | |||||
2、当年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
3、当年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 |||||
4、累计代偿总额 | |||||
其中:当年代偿总额 | |||||
5、当年代偿损失率 | |||||
九、当年财务状况 | |||||
1、实现收入总额 | |||||
其中:担保费收入 | |||||
2、实现利润(或亏损)总额 | |||||
3、纳税总额 | |||||
其中:所得税 | |||||
营业税 | |||||
4、资产总额(截止20 年 月 日) |
注:1、机构组织形式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
2、年度担保总额=年初在保总额+新增担保;
3、“担保资金额”项下的“政策性担保资金”,反映政府及有关部门向担保机构实际投入资本金、担保扶持基金和委托担保机构运营的代管担保资金总和;
4、融资性担保是指以融资为标的的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是指不以融资为标的的担保业务,包括诉讼保全担保、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以下担保业务不在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之内:
(一)向在区外登记注册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及向非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
(二)向房地产、餐饮娱乐企业等国家限制类产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
(三)向非登记注册为企业的个人、个体工商户等提供的担保业务;
(四)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担保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的业务。
附件2 | ||||||||||
受保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汇总表 | ||||||||||
(20××年×月至20××年×月) | ||||||||||
担保机构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 ||||||||||
序号 | 受保中小企业名称 | 担保业务发生时间 | 合作银行名称 | 担保额 (万元) | 担保期限(月) | 担保费率(%) | 中小企业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备注 | |
1 | ||||||||||
2 | ||||||||||
3 | ||||||||||
4 | ||||||||||
…… | ||||||||||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