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车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和自治区政府督查室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二手车迁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6年6月27日起,对《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动车排气严格执行国Ⅳ标准的通知》(银政办发〔2012〕35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5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5〕60号)中与国办发〔2016〕13号文件相抵触的政策全部取消。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除外。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