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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8 03:49: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车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和自治区政府督查室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二手车迁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6年6月27日起,对《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动车排气严格执行国Ⅳ标准的通知》(银政办发〔2012〕35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5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5〕60号)中与国办发〔2016〕13号文件相抵触的政策全部取消。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除外。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