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可以申领补贴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中小微企业(含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产业扶贫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入职前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社保缴费记录),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三类人员”)并与之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申报期限: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招用同一名人员只补贴1次。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可提出申请,超出15个月不再受理。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及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3〕248号)、《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农业农村局 乡村振兴局关于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奖补的通知》(卫人社发〔2021〕150号) 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和原件; 4.吸纳“三类人员”的,提供“三类人员”身份证明(通过数据共享实现核验的,可不提供)。 二、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 政策内容:1.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帮扶车间等用人单位吸纳(当前在职)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等,当年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政策期限:用人单位当年连续吸纳就业6个月及以上,可提出申请。招用同一名人员只补贴1次。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0月31日,受理期限截至2024年11月30日,过期不再受理。 2.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 政策期限: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可提出申请。招用同一名人员只补贴1次。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0月31日,受理期限截至2024年11月30日,过期不再受理。 政策依据:《中卫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实施方案(2023—2024年)》 政策内容: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6岁—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政策期限:用人单位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可申报补贴,执行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同一名人员的只补贴1次。受理期限截至2024年1月31日,过期不再受理。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申报审批表;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花名册; 3.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提供学历证书; 4.吸纳农村劳动力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和原件; 5.稳定吸纳就业补贴第1项,无法查询到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提供工资流水。 政策内容:1.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三类人员”)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吸纳就业人数给予资金补贴,吸纳11人至20人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一次性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 2.除就业帮扶车间之外的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吸纳就业人数给予资金补贴,吸纳11人至20人的一次性补贴1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 政策期限:招用同一名人员的只补贴1次。受理期限截至2023年11月30日。 政策依据:《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农业农村局 乡村振兴局关于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奖补的通知》(卫人社发〔2021〕150号)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申报审批表;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花名册; 3.职工户口簿复印件和原件。 注意事项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20号)执行。 2.高校毕业生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1〕 15号)执行。 3.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执行。 4.稳定就业一次性补贴、招用就业一次性补贴、吸纳10人以上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一次性补贴可重复享受。稳定就业一次性补贴、招用就业一次性补贴、吸纳10人以上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一次性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5.已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企业,申报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