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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12 04:11:10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通知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 发布时间:2016-05-09 10:41:48

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按照《自治区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非公有制经济领域领军人才培训等项目的业务管理办法,现就2016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及复核

  (一)申报条件

  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016年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在《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基础上做适当调整。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1、2项条件和3-6中任一条件,且不存在限制条件所列事项。

  (1)规模效益。在我区登记注册两年以上(2014年1月1日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工业中小企业,国家鼓励重点发展的研发设计、第三方物流、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商务咨询、服务外包、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中小企业,以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中小企业可适当降低要求),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超过7%,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高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

  (2)管理水平。企业经营管理者具有战略眼光和开放思维,能紧跟市场发展步伐,注重加强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企业基础和现场管理科学规范,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

  (3)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是产业链中某个环节的强者,能为大企业、大项目和龙头企业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某一产品(或服务)在细分市场处于领先地位,主导产品(或服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4)精细化: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精细化生产、管理,装备水平居同行业领先,产品(或服务)质量精良。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拥有自治区级(含)以上品牌1项以上。

  (5)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或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服务)。企业建有企业研发中心,或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

  (6)新颖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或积极发展新型业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

限制性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确定为“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近两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

  2、近两年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或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

  3、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2.“专精特新”示范企业

  2014—2015年间已认定为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连续两年盈利,且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不低于10%,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高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0.2个百分点,没有出现以上限制条件所列事项,可以申报“示范企业”。在申报审查中,按照兼顾行业和地区均衡发展的原则,对部分具有地方传统特色优势行业企业、贫困市县(区)发展潜力好、带动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

  (二)认定数量

  拟认定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0户左右,其中示范企业80户。

  (三)支持政策

经认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领取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在“自治区168公共服务网络平台”接受服务时按规定抵扣服务费;按照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享受免费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服务;对认定的“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四)申报材料

1.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两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报告中必须明确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等情况);

  4.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资料和证书复印件,如专利证、软件著作权证、科技成果证明,质量体系认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名牌产品、重点新产品证,高新技术企业证,政府重点扶持龙头企业文件,创办或领办人技术职称或学历证明等。

  5.与入驻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

  6.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要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7.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8.厂房、设备、产品图片;

  9.材料真实性声明。

  申报自治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的,比照以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2016年新申报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能达到“示范企业”标准的,将按一定比例确定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不需另行呈送示范企业申报材料。2014-2015年已认定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的不再申报。

  (五)首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

  由五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2014年认定的首批172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复核,提交审查报告,上报《管理办法》中所列限制性条件的企业名单及具体问题,自治区非公经济局核查后进行调整,公布通过复核企业名单。未通过复核的企业不能享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二、小微企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

(一)申报条件

  1.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且营运2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2.小微企业数占比60%以上。

  3.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有专门的创业辅导服务机构,有相应的服务场所和人员配置,并有整合其他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能提供各类服务。

  4.服务特色明显,业绩突出。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特色化、专业化服务,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10%以上;每年有一定数量的小微企业入驻,具有连续滚动创业孵化功能,带动新增就业显著。

  贫困市县(区)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认定数量

  拟认定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5-8个。

  (三)支持政策

对获得认定的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一定的业务补助和奖励。

(四)申报材料

  1.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填报);

  2.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企业填报);

  3.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5.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7.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8.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三、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及复核

  (一)认定及复核条件

  1.新认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七、八条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咨询、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的法人实体。其中,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主办和山区市县的平台可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适当放宽标准推荐上报。

  2.复核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根据自治区经信委《关于认定第三批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宁经信中小发〔2012〕309号)认定的14个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照《办法》第七、八条规定进行复核。

  (二)认定数量

  拟认定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10家左右。

  (三)支持政策

  经认定的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将予以重点扶持,择优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四)申报材料

  1.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填报);

  2.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企业填报);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

  5.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6.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7.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协议、通知、照片、总结等);

  8.市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9.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10.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五)复核材料

  1.近三年工作总结;

  2.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

  3.《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填报)。

  四、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领军人才培训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申报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领军人才培训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必须在我区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者具有战略眼光和开放思维,能紧跟市场发展步伐,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企业具有一定执行培训项目的基础,管理科学规范,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机构,不得申报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领军人才培训项目:

1.近两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

  2.近两年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或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

  3.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支持政策

  确定为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领军人才培训项目单位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申报材料

  1.《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领军人才培训项目书》;

  2.申报单位或机构的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资料和证书复印件;

  4.材料真实性声明。

  五、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注册登录中国中小企业宁夏网项目申报系统,于5月18日前完成在线申报,同时按申报材料要求顺序装订准备6份纸质资料(可在线打印表格)于评审日交自治区非公经济局,本通知及相关认定管理办法、具体评审时间请关注中国中小企业宁夏网  (http://www.smenx.gov.cn)、宁夏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nxfgjjfw)或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QQ群(群号:369244814)。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认定申报工作,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于5月23日前完成在线初审。

  (二)五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条件及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组织对县(市、区)推荐上报的示范基地、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并在线填报。5月28日前,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完成复核,会同  财政向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财政厅报送推荐文件及推荐表(系统汇总)。自治区非公经济局将按相关要求进行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申报平台技术咨询电话:亢 杰 13323598080

  申报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示范企业联系方式:

  联系人:自治区非公经济局规划发展处 周 静

  电 话:0951-5033773

  申报自治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联系方式:

  联系人:自治区非公经济局企业服务处 乔秀山 亓好运

  联系电话:5673875

  申报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领军人才培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自治区非公经济局交流合作处 阮雁

  联系电话:0951-5043264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

  企业处 丁敏 0951-5069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