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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18 11:15:24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3〕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

为大力实施依法治区战略,推进法治宁夏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宁政发〔2021〕1号)要求、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工作部署和目标任务,编制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理解和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紧扣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主动适应自治区改革发展需求,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坚持民生为先、呼应民需。加强民生领域立法,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期待,不断健全人民美好生活需求必备的法规规章制度。

——坚持法治统一、统筹兼顾。严格执行地方立法权限,及时清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法规规章制度,确保地方立法不越权、不抵触、不逾矩。

——坚持地方特色、突出实效。聚焦地方立法的短板弱项,积极推进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切实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二、主要目标

按照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需求情况,2023年—202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立法项目98件,其中地方性法规项目46件,政府规章项目52件。

——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六新六特六优”产业优势,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奶产业发展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修订《自治区科学技术保密细则》《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

——围绕全面促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乡村全面振兴样板区,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件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自治区农田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农田水利条例》办法、统一《征地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

——围绕生态环境治理,深入推进生态优先战略,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自治区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自治区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辐射污染防治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

——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法律援助条例》《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自治区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献血管理办法》《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

——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自治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档案工作规定》等11件政府规章。

——围绕依法治区战略,加快推进法治宁夏、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自治区行政裁决程序规定》《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行政程序规定》等9件政府规章。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加快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修订《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2件地方性法规。

——及时废止与上位法不一致、与改革发展要求不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三、立法要求

(一)坚持科学立法,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实践是法律的基础。要结合自治区的自然地理、人文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做好核心制度设计,善于从“小切口”着手,抓住解决问题的“牛鼻子”。要加强提高立法工作科学化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统筹立改废释,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要充分发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确定立法选题、组织法案起草、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切实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要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着力防范各种重大风险隐患。要深入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立法需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

(二)坚持民主立法,切实保障和体现人民意志。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到立项、起草、审议、论证、评估和宣传等立法工作各领域全过程,使立法过程成为实现和体现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民主的典范。要全面实施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和立法草案网上征求意见工作,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要加强与政协的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凝聚立法共识。要丰富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积极运用新技术、新媒体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完善民意调查等机制。要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保障立法直接反映和体现民情、民意、民智、民心。加强对立法工作的宣传,把普法融入立法过程,及时宣传解读新出台的法规规章,讲好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成就和故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规规章制度的认同感。

(三)坚持依法立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作用,准确把握地方立法功能定位和权限范围,精准理解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宗旨和条文含义,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开展立法工作,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立法,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坚决防止立法“放水”。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时,同一或相近领域有关法规规章应相互衔接,避免出现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问题。要充分发挥立法监督作用,切实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不断提升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质效。要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年度报告、考核制度,依托国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

四、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领导立法的最高政治原则。党的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最根本保证。要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立法规划执行过程中得到深入贯彻和有效执行。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立法规划精神和要求,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工作要及时依程序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确保立法工作在党的领导下有序推进。要更好发挥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对立法工作的统筹作用,协调不同主张和利益关系,凝聚立法工作合力。

(二)落实起草责任,高质高效完成立法规划任务。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长远、急需先立”的工作要求,起草部门(单位)要积极开展调研论证,做好立法项目培育,确保成熟的立法项目及时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要坚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增强全局观念,草案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要主动与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和各相关专门委员会沟通,充分听取其意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的草案,要做到结构合理、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内容明确、用语规范、通俗简洁,并同时报送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存在不同意见的情况和起草说明。

(三)加强督促协调,切实抓好立法规划落实落地。自治区司法厅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规划的执行情况,加强对各相关部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于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时间要求紧迫、各方关注度高的立法项目,要加强与起草部门(单位)的沟通,提前介入、加快推动,确保程序不减、标准不降、无缝衔接、按时完成。要严格按照立法工作要求,切实把好立法项目草案审查关,对不符合立法工作要求以及不成熟的送审稿,按照规定将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单位)重新研究。在审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单位)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加大协调力度,提高协调层级,妥善处理分歧,避免久拖不决。要将立法规划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增加赋分权重,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2027年立法规划各项任务高质高效完成。


附件:1.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46件)

      2.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项目(52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为做好2023年度政府立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自治区成立65周年。做好2023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目标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着力抓好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生态优先、民生保障、民族宗教等方面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立法项目

2023年度安排政府立法项目38件,其中地方性法规项目24件(制定、修订8件,打包修改4件,废止2件,调研论证10件),政府规章项目14件(制定2件,打包修改6件,调研论证6件)。

——为开创“六新六特六优”产业新局面,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修订草案。

——为全面促进乡村振兴实现新跨越,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

——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取得新进步,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为推动社会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制定《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草案)》。

——为增进民生福祉,制定《自治区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

——为保持与上位法一致,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打包修改《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草案)》《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审计监督条例(草案)》;打包修改《自治区统一征地管理办法》《无线电管理办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以上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均为已列入2022年度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或者经过多次调查、研究,准备工作基本完成,立法时机基本成熟。

具体立法项目详见附件1—附件7。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要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工作要及时依程序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确保立法工作在党的领导下有序推进。要充分发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确定立法选题、组织法案起草、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切实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要持续扩大各方参与立法,不断拓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立法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要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保障立法直接反映和体现民情、民意、民智、民心。要切实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水平稳步提升。要加强立法宣传和解读,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做好立法宣传工作,加强对新出台法规规章的解读,回应群众关切,增进社会认同,推动全民守法。

(二)着力提高立法质量效率。起草部门(单位)要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认真做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单位)关系紧密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涉及部门(单位)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单位)同意。起草过程中遇到意见分歧的,应当主动沟通协调,难以解决的重大意见分歧应当及时依程序请示汇报。对于重大立法项目,要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协调推动立法进程,集中力量攻坚,确保及时完成起草任务。要按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送审稿、说明和有关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报送送审稿前,应当如实说明征求各方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协调重大分歧、落实改革方案以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情况。

(三)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自治区司法厅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将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严格按照立法工作要求,切实把好立法项目草案审查关,对送审稿主要内容尚不成熟或者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单位)充分协商等情形的,按照规定将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单位)重新研究。在审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单位)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要加大协调力度,提高协调层级,妥善处理分歧,避免久拖不决。对于列入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单位)要及早着手、认真调研,于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调研论证工作并将调研报告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立法工作,对征求意见、送请会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予以会签,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高质高效完成。


附件:1.2023年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8件)

      2.2023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项目(2件)

      3.2023年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打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

      4.2023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打包修改的政府规章项目(6件)

      5.2023年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

      6.2023年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0件)

      7.2023年调研论证的政府规章项目(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