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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卫)新型互联网交换 中心流量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05 04:54:03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局,宁夏中卫市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重要任务,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宁夏枢纽、国家(中卫)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建设,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和宁夏通信管理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国家(中卫)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流量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中卫)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流量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2022年11月28日

 

《国家(中卫)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流量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附件

国家(中卫)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

流量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宁夏枢纽、国家(中卫)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建设,建成国家“东数西算”示范、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国家级数据供应链培育“三大基地”,加快建设数字宁夏,全力打造“西部数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引导和促进作用,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根据《关于促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宁夏枢纽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办规发﹝2022﹞1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宁夏枢纽建设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中卫)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流量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对接入交换中心的企业进行流量相关业务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通信管理局分工管理。其中: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发展改革委、通信管理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和绩效监控;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拨付补助资金,指导做好绩效评价。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  补助范围。接入交换中心的企业,可以在政策施行期内申请补助资金。

  第六条 实施期限。政策实行退坡机制,分3个周期实施,第一个实施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第二个实施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第三个实施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接入企业传输线路租赁费用补助。对于远程接入交换中心的企业,第一个实施期每月按照企业实付资金的100%,最高不超过13万元给予补助,第二个实施期按照每月企业实付资金的80%,最高不超过12万元给予补助,第三个实施期按照每月企业实付资金的60%,最高不超过11万元给予补助。

  (二)接入企业互联网流量补助(包含静态流量、BGP流量)。第一个实施期每月按照企业实付资金的60%,最高不超过16万元给予补助,第二个实施期按照每月企业实付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3.5万元给予补助,第三个实施期按照每月企业实付资金的40%,最高不超过11万元给予补助。

第三章 申请和拨付流程

  第八条 申请和拨付流程。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如下:

  (一)申请。每个实施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接入交换中心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填写补助资金申请书,由交换中心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通信管理局。

  (二)部门评审。自治区工信厅在20日内组织发展改革委、通信管理局对申报企业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事前公示。审查结果备案后,自治区工信厅将备案后的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自治区工信厅将补助资金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资金计划下达补助资金至交换中心,由交换中心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补助结算给接入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加强绩效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指导交换中心做好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建立期中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并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交换中心每个实施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绩效自评报告。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工信厅、发展改革委、通信管理局于第三个实施期结束后,开展项目终期绩效评价。

  第十条 完善内控机制。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是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核算、使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 加强执纪问责。补助资金申请单位应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应当退回已经发放的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开展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通信管理局依法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