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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05 04:52:54

 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进一步加强我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区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所称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梯度衔接组成。

  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加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的中小企业,应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上统称合规经营)。

  第四条 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建立健全“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自治区相关支持政策,负责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培育服务等具体工作。其他任何部门、机构不得开展与优质中小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搭建本地区优质中小企业数据库。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推动涉企数据互通共享, 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七条 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谁负责”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不断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第八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组织开展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和推荐工作,并结合自治区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地方特色指标,作为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指标的组成部分。相关指标说明(附件4)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核查和公示等方式进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为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的申报和审核平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别拥有管理人员帐号和相应权限。

  第十条 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一)由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县、市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逐级审核原则,分别对照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复审和实地核查,并按照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对企业合规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复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公示,对公示期内辖区企业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并将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一)由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县、市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逐级审核原则,分别对照评价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复审和实地核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逐一查询申报企业相关信息,同步征求同级网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对企业合规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复审通过的企业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核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意见,向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反馈核查结果和未通过原因,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企业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

(一)由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经认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县、市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逐级审核原则,分别对照评价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复审和实地核查,并按照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对企业合规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复审通过的企业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开展实地核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视情况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意见,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十三条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具体开展时间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度通知为准;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经公告的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核查)并推荐,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复核,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含实地核查)并推荐,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和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不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取消公告或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七条 有效期内的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由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企业所在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的基础上,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报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九条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动态管理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二十条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各地应充分发挥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机制作用,统筹协调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加强部门协同、区市县联动,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优质中小企业支持培育力度,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第二十一条着力做好服务供给。各地应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加强分层分类服务。对于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大普惠支持服务力度,推动企业加快成长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于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和鼓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一)纳入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

(二)纳入各级财政相关资金支持范围;

(三)提供政府购买服务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提供的公益性服务;

(四)推荐申报各类科技创新项目、重点研发计划及参与各类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

(五)推荐申请金融机构专精特新企业专属金融服务;

(六)推荐给自治区产业发展基金及其他社会资本作为投资储备项目;

(七)推荐参加中博会等专业展会和“创客宁夏”大赛等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

(八)提供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产品展览展示、供需对接、宣传报道等支持服务;

(九)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参加区内外高级研修班培训;

(十)其他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对象的培育和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证监局推动企业辅导备案,协调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等主管机构,共同推动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

(一)推动在新三板挂牌,支持企业到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企业股改、挂牌和上市提供专项服务;

(二)协调交易所为每家已经到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的企业,配备上市咨询联络专员提供专业指导,实现报辅企业联合走访全覆盖;

(三)联合交易所举办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实际控制人培训班、财务总监及董秘培训班等,共同建立系统化的上市课程体系;

(四)支持上市公司、龙头企业围绕上下游产业链开展并购重组,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

(五)支持以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第二十四条 鼓励大型企业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开放产业集群图谱,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推进优质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等专项行动,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企业沟通机制,畅通企业信息渠道,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及诉求建议,为制定政策和提升服务提供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暂行办法》和本细则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原《自治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宁工信规发〔202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被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14年—2021年度认定且复核通过的示范企业)、自治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3 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对应的认定标准执行。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1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5%以上(20分)

B.3%-5%(15分)

C.2%-3%(10分)

D.1%-2%(5分)

E.1%以下(0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15%以上(20分)

B.10%-15%(15分)

C.5%-10%(10分)

D.0%-5%(5分)

E.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55%以下(10分)

B.55%-75%(5分)

D.75%以上(0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70%以上(20分)

B.60%-70%(15分)

C.55%-60%(10分)

D.50%-55%(5分)

E.50%以下(0分)

附件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五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

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5分)

A.三级以上(5分)

B.二级(3分)

C.一级(0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

9.产业导向(满分5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或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产业体系(5分)

B.属于入库“四上”企业 (2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0.产品和技术特色(满分5分)

A.企业拥有自治区级及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或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产品等自主品牌1件(项)及以上(5分)

B.企业掌握独有、可持续的工艺、技术或配方,具备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且主导产品占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3分)

C.企业拥有地域特色的产品或服务,且能利用特有的资源进行研发生产,产品质量优(通过相关质量体系认证)(2分)

D.无以上情况(0分)

11.示范引领(满分5分)

A.在区内九个重点帮扶县区或移民安置区建立扶贫车间,或从事乡村振兴产业领域的企业(5分)

B.退役军人、残疾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创办或当年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残疾人或高校毕业生达到员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3分)

C.在新三板、地方四板挂牌,或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已进入自治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名录库,或主持地方或团体标准制(修)订(2分)

D.无以上情况(0分)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

12.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

A.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自主研发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I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无(0分)

13.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分)

A.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10分)

B.研发费用总额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8分)

C.研发费用总额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6分)

D.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4分)

E.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3%-4%(2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4.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分)

A.20%以上(5分)

B.10%-20%(3分)

C.5%-10%(1分)

D.5%以下(0分)

15.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分)

A.国家级(10分)

B.省级(8分)

C.市级(4分)

D.市级以下(2分)

E.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

附件3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一、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二、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 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二)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 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附件4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所称“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四)所称“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Ⅰ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

(五)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六)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相关标准等事宜,另行明确。

(七)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50%。

(十一)所称“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

(十二)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十三)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四)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十五)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以上查询结果均以网站公开显示、可查询结果为准。

(十六)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50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2021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22年12月1日印发